[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7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7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97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14〕7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水利(务)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 ? ? ? ? ? ? ? ? 重庆市水利局
2014年4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包括中央补助经费和市级建设经费,以下简称“市以上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按照《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实施。
第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区县财政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市以上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五条? 市以上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在中央补助经费中列支;占地(青苗)补偿费不计入工程投资,由区县政府承担。
第六条? 建立经费分配奖补激励机制,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结合上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建后管护等情况,确定市以上建设经费分配方案。
第七条? 市局收到中央补助经费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要求等,统筹安排市以上建设经费,下达有关项目区县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组织对全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市以上建设经费安排挂钩。各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制度规定。市以上建设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形成资产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条? 市以上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下达区县的市以上建设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用于全市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市以上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以上建设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财政部,水利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 ? ? ? ? ? ? ? ? ?2014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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