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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38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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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72.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38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7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3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38
  
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09〕153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整预防性体检收费项目的函》(渝卫规财函〔2009〕142号)收悉。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原“预防性体检费”下的“食品、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收费项目调整为“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和“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两项,仍列为卫生部门“预防性体检费”目录下二级目录,两项收费项目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调整后两项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均为重庆市卫生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 的收取对象是参加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的个人;“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的收取对象是参加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的个人。
  四、上述两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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