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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24号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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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58.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24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6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2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24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

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渝财会〔201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我市于2013年12月1日开始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会计证”),市财政局已将《重庆市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公布于“重庆会计之家”网站,由于本次换发新会计证人数较多,办理类型较复杂,为确保此次换发新会计证工作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完善换发证方案。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高度重视此次换发新会计证工作,根据辖区内会计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制定和完善换发新会计证方案、应急措施,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单位联系,争取集中统一办理。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地政务平台、网络纸质媒体、QQ群、短信等,将各区县(自治县)换证方案广泛宣传到辖区内各乡镇、各部门、企业,使会计人员了解换发新会计证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方式、流程、时限要求,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三、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于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跨区域的会计人员,由换发新会计证人员自行选择区县办理新会计证,区县财政局应坚持方便会计人员的原则,办理换发新会计证,办证工作人员不得以户籍、工作地、居住地不在本区县而不受理办证,严禁出现无故推诿、延迟不办;对于群众咨询问题应耐心解答,新办证、调转等业务需提供的要件应一次性告知。

  四、充实办证工作人员。各区县(自治县)经办人员要尽快熟悉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衔接规定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各个模块的使用,对于辖区内换发新会计证人数较多的区县,应适当增加办证工作人员数量,会管科人员应到现场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五、落实办理新会计证所需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会计从业证收费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合理安排经费预算,切实保障换发新会计证工作顺利进行

  六、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对于现场办证过程中因为信息采集、继续教育、考试成绩时限等问题无法立即办理的,应积极沟通协调,做好解释、引导、疏通工作,避免由于人员拥挤,引起发混乱等群体性事件。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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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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