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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29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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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63.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29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67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2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29
  
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

渝财综〔2008〕28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关于恢复特种设备焊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特种设备焊工培训2006年以前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2006年全市质监系统职能调整后,该项工作调整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工作职责,而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申请废止《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22号)文件时未考虑到此项工作的调整情况,故未对该项收费进行报批。经研究,现对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恢复培训收费项目下二级子项目“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该项目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项收费项目执收主体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项收费项目收取对象是参加特种设备焊工培训的个人。
  四、该项收费项目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技术监督 收费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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