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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31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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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65.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31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69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3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31
  
关于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财综〔2008〕119号


  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渝人函〔2008〕3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两项收费项目,列入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费”下二级目录,该两项收费项目均属行政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两项收费项目执收主体均为重庆市人事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个人;“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个人。
  四、该两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人事 考试 收费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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