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3-03439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3〕28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 2013-08-28 [ 发布日期 ] 2013-08-28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文备〔2013〕284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财农〔2013〕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水利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3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3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会同特色效益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设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绩效等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三)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四)分级负责原则。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区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区县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财政牵头、部门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本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2.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指导协调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
5.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和限期整改,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6.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范围和层级的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和通报;
7. 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8.广泛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
(二)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组织实施本部门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
2.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
3.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绩效评价工作;
4.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报告;
6.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或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相关中介组织及专家的责任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对参与绩效评价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3.参与绩效评价的中介组织及专家要对出具的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市和项目区县(自治县)上下联动即分级评价和全市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1.项目区县(自治县)评价。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文件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全市综合评价。由市财政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专业技术、财务方面的专家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构成。工作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对项目区县(自治县)进行实地查看或抽查核实,并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形成全市特色效益农业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初稿。9月底前,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报市委、市政府。
第三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特色效益农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送。
(二)资金投入规模:主要评价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整合资金、引领社会资金规模及渠道。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支出合规性、资金到位执行率、管理机制创新和管理工作开展。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部门配合程度、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有关总结、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是否按时检查验收。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其他效益。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在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且追减或追回违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财政局对项目区县(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
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附
重庆市财政局对项目区县(自治县)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得分
| 评价说明
| 评价标准
| 一、实施方案制定(5分)
| 1.实施方案内容(3分)
|
| 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 是否按要求内容全面编制方案 (内容完整:1分,基本完整:0.5分,无:0分);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是否明确(明确:1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0分);主要产业符合当地实际且优势突出的,集中连片开发或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的,支持环节集中在1-2个环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实施方案报送(2分)
|
| 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 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方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 二、资金投入规模(10分)
| 1、配套资金规模(3分)
|
| 主要评价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规模。
| 以市级财政切块下拨的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为基准,不低于1:1配套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2.整合资金规模及渠道(5分)
|
| 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及来源渠道。
| 以市级财政切块下拨的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为基准,区县(自治县)整合资金每达到50%加1分;从预算编制环节整合相关专项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得2分;采取打包、拼盘等形式集中投入,得1分;整合一个以上其他部门资金得1分。
| 3.引领社会资金规模(2分)
|
| 主要评价引领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等投资发展特色效益农业。
| 以市级财政切块下拨的特色效益农业资金为基准,引领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等投资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引领资金每达到80%得1分,最高得2分。
| 三、资金项目管理(30分)
| 1.管理制度建设(5分)
|
|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支持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文件得2分;项目申报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各1分,每少一项扣1分。
| 2.资金支出的合规性(10分)
|
| 主要评价特色效益农业资金支出的合规性
|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资金支出严格执行《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不得分。
| 3.资金到位执行率(8分)
|
| 主要评价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的到位执行进度。
| 收到市级财政拨款文件按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得8分,不按进度拨款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3.管理机制创新(3分)
|
| 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 创新应用“先建后补”、“民办公助”、 “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费)”、“直接补贴”等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工作机制,并总结出先进管理经验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4.管理工作开展(4分)
|
| 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或县级报账制的,得1分;加强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财务管理指导、培训,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的,得1分;采取组织现场交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手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得2分。
| 四、组织保障工作(7分)
|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
| 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 建立了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保障措施健全有力、操作性强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2.部门密切配合(1分)
|
| 主要评价部门之间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 部门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部门有不良反映的,扣2分。
|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
| 主要评价对特色效益农业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 被市及以上领导批示1篇信息或材料得0.5分,每1篇经市以上主要媒体采用的宣传材料得0.3分,被区县主要领导批示1篇信息或材料得0.2分,最高得2分。
| 4.总结报送(2分)
|
| 主要评价关于特色效益农业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 按要求按时报送特色效益农业资金项目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得1分,每漏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五、项目完成情况(23分)
| 1.完成程度(10分)
|
|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 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100%的,得10分,完成90-99%的得8分,完成80-89%的得6分,完成70-79%的得4分,低于70%不得分。
| 2.完成质量(10分)
|
| 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 根据子项目个数按比例确定每个子项目的分值,每个建设子项目验收不合格扣除相应的分数。
| 3.检查验收(3分)
|
| 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 区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 1.经济效益(10分)
|
| 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等情况。
| 根据区县(自治县)主要产业面积、农产品产量、农业产值以及农民人均收入和就业增加情况等因素在全市统计排名或增幅变化情况给分。其中:渝东北、渝东南地区重点考核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渝西地区重点考核现代农业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推进情况;主城近郊重点考核都市现代农业和休闲农业发展情况。
| 2.社会效益(10分)
|
| 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主要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 3.其他效益(5分)
|
|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可持续性影响等情况。
| 主要考核促进生态改善、可持续性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 七、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
| 1.重大违规违纪(-100分)
|
|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
| 2.一般违规违纪(-20分)
|
| 被各种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扣20分。
|
| 总分
|
|
|
|
注:1.前六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七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七项指标得分之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