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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西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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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xizang.gov.cn/zc/rs/202101/t20210120_124316.html
发文单位: 西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西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西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工作处室,自主评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现将《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4日


关于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

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央和区党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修订完善全区各系列职称评审细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科学评价、创新机制、服务发展,对我区现行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破除“一刀切”评价标准,灵活采用多种评价手段,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释放和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为人才强区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一)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1.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和行动上不能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2.坚决克服唯学历倾向。科学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坚持以用为本,按照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除有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外,对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业绩满足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不额外设置附加条件。
3.坚决克服唯资历倾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合理设置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坚持凭实绩论英雄,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对业绩突出的青年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中级职称,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
4.坚决克服唯论文倾向。按照系列(专业)、层级、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论文条件。对科研型人才,注重论文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对应用型人才,淡化论文要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侧重评价能力水平和实际业绩,不作论文要求。对论文不作要求的系列(专业),可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艺术作品、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资政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条件,并对成果质量作明确要求。
(二)健全分类评价体系。破除“一刀切”的评价标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科学区分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技术类人才等各类人才,根据不同职业、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人才特点和职责,分层分类制定差别化的评价标准。
1.科技人才评价。合理区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等不同类型,根据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等要素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能力业绩。
2.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人才评价。合理区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学科领域,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艺术表演创作等不同类型,根据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决策咨询、建言献策、艺术表演、作品创作、深入生活等要素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资政育人等方面的能力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重大战略实施、重要任务推进,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业绩。对主要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和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文化艺术理论创新、作品质量、文明推广和传承效果等方面的能力业绩。对从事文化艺术传播表演的人才,重点评价其作品演绎质量、演绎方法传承创新、市场认可度等方面的能力贡献。
3.教育人才评价。合理区分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把教书育人作为核心内容,根据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要素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对高校教师,按照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主和以社会服务为主进行分类评价。以教学为主的,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实绩等;以科研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学术能力、成果创新质量和贡献、学科建设效果等;以社会服务为主的,重点评价其在成果转化推广、决策服务、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所有高校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对从事职业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教师,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严禁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4.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合理区分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特点,根据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引入临床病历、诊治方案等作为评价依据。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考察其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水平、服务质量、群众认可度等能力业绩。
5.技术类人才评价。合理区分技术类人才专业领域,根据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等要素科学设置评价标准。对农业技术人才,以服务“三农”为重要内容,重点评价其在促进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等方面的业绩和贡献。对工程技术类人才,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对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应结合行业领域、专业类别、单位性质、岗位职责等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
(三)合理设置考试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称政治考试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执行。职称专业考试不作为限制性条件,由各系列(专业)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具备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并统筹实施。
(四)科学设置破格条件。凡在我区取得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考试条件、继续教育、职称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各系列(专业)应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对破格申报职称条件进行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岗位),需转评同级职称。转评条件由各系列(专业)自主制定。
三、创新评价机制
(一)建立多元评审机制。切实发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作用,注重同行认可评价,逐步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应体现市场和社会评价,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
(二)丰富多种评价手段。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民主测评、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畅通各类人才评审渠道。畅通非公经济领域、引进、援藏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各系列(专业)应将上述人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任何评审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其申报评审职称。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可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实行量化计分综合评审
各系列(专业)一般应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评价标准(评价要素)和评价机制(评价手段)进行量化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制定量化计分综合评审表,实行量化计分综合评审。
量化计分综合评审,既包括对评价要素(如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专业水平、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能力和业绩评估)分值的量化,也包括对评价手段(如专业考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权重的量化。各系列(专业)要紧紧围绕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设置量化计分体系,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对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注重体现对其引领带动能力的评价。对本系列本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差别化设置评价要素和评价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量化计分评审机制。
量化计分综合评审一般实行百分制,标准分60分,低于标准分视为未通过职称评审。在实行标准分的基础上,高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20%的淘汰率,中级职称评审一般设置不低于10%的淘汰率,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可单独划定淘汰率。
五、推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用人单位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合理使用高、中级岗位,严禁一次性使用完空缺岗位。打破岗位聘用终身制,建立健全人才能上能下竞争机制,在聘任工作中严格考核,根据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对没有完成约定工作任务的,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在评聘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超岗位和超比例的职称评审一律无效,不予确认资格。对于落实评聘结合不力、导致职称评聘工作矛盾突出的单位,视情况责令整改、暂停评审,对整改无效的自主评审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修订完善评审细则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精神,高度重视评审细则修订完善工作,及时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家通过区内摸底、区外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科学严谨、扎实细致的开展评审细则修订完善工作。专项工作组中行业领域专家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50%。专项工作组的成立情况需及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深入研究论证。新的评审细则要明确适用范围、评价标准、评审机制、工作程序、评审纪律等内容。要严格按照“三审一公开”要求开展工作。“一审”即审查评审细则主体框架,各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分析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确定评价要素、评价手段及适用范围,设置基本条件标准,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论证,确定评审细则主体框架。确定中、初级评审细则主体框架时,要注重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二审”即审核评审条件,各有关部门在评审细则主体框架下细化量化评审条件和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计分体系,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召开专题会,对量化计分体系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评审细则基本内容。行业领域专家应涵盖高、中、初各层级并有所侧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注重选取一线人员,专题论证一般不少于2次。“三审”即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将修订完善后的评审细则再次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同时提供“二审”时本行业、本系统专家以及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论证签名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一公开”即各有关部门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评审细则公开发布。市(地)修订完善的中、初级评审细则,由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严把时间节点。修订完善评审细则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关乎全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各市(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力争在11月30日前完成“一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二审”工作,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三审”和公开发布工作,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改革成果尽早惠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修订完善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教厅〔2018〕6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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