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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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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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