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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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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06: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宿州税务
标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jQyNzA3Mw==&mid=2247494124&idx=2&sn=a148a6d2ba6950725bb2220651502e3e&chksm=ec032dc2db74a4d41d88924318bf2b5ee08c2396db2d6d7d15ddf5f88378c7c38fb629be1a5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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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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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66号)


二、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形。


三、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端汇算清缴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填报的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采用电子方式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申报资料。
(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规定办理。
(七)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
(八)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税务端汇算清缴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时,应当查验企业申报的资料,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或补正;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申报数据逻辑关系和申报内容一致性审核工作,审核重点包括: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
2.会计与税收差异调整情况;
3.弥补和结转以前年度亏损情况;
4.关联交易申报情况;
5.适用核定征收情况;
6.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机构、场所间申报一致性情况;
7.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申报情况;
8.已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要求申报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审核: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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