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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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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5/t20190505_202981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保证缴费人利益,优化缴费服务,现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调整为全月征收。
二、1-3月份,对确因税务部门原因未能当期缴纳费款的,可于次月继续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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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5/t20190505_2029811.html  发表于 2020-4-1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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