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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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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4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50号               1998-07-30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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