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44号 1998-03-10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海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各分支机构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君发[1998]14号),经研究,现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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