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9
  • Tax100会员 27957
查看: 64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40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1-20 15: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40号                1998-01-19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7年度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向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收取集团管理费的请示》([1997]中化计财字第0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025,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截屏2021-01-20 下午3.26.42.png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