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10号 1998-0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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