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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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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7]3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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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37号            1997-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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