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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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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zcwj/201603/t20160325_298316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
发文日期: 2016-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住建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15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省直项目
已取消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的金太阳项目(不含地方在清算之前已申请取消的示范项目,下同),企业对预期能在2016331日前完成并并网发电的,应加紧施工、及时并网,并在20163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我们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审核,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未完工。
(二)市县项目
请市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已取消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的金太阳项目企业,督促企业加紧施工,及时并网。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201645日前盖章填报2009-2012年度项目建设及并网情况确认表(见财办建〔2015113号附件1),并附相关项目建设、验收及并网情况证明材料,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无申请项目。县(市)需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
请市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已取消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的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企业,并督促企业加紧施工,及时并网。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应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于2016331日前向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我们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湖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志平
联系电话:0731-85165150
联系人:湖南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王达翔
联系电话:0731-8895008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118


关于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补充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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