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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国税局: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路灯照明维护等支出。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39号)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按规定标准一并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户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供电企业不作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用户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供电企业按照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国家电价开具发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湖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4〕12号)第七条规定,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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