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燕兴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41号 1997-11-25
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山东、江苏、辽宁、黑龙江、甘肃、陕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燕兴总公司《关于向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燕总财[1997]1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4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燕兴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
名单抄送: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燕兴总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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