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5号 1997-12-12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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