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80
  • Tax100会员 33373
查看: 459|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财工字[1997]535号

4297

主题

5519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3
2021-1-20 10: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工字[1997]53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财工字[1997]535号                 1997-12-2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继续实行转帐上交返还所得税办法的报告》([1997]中油财字第56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1997年欠交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1997年你公司直属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石油企业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11.5亿元后,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你公司。现考虑到你公司已缴和欠缴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欠缴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解决,即先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其1997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对应缴未缴所得税款作核销欠税处理后,再由企业和你公司据此办理转帐上缴手续。

  二、除所附名单的企业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外,其余盈利企业的所得税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三、请你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报决算,中央财政将根据你公司汇总的决算进行清算并办理转帐手续。

  四、请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截屏2021-01-20 上午10.05.53.png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