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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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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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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0 0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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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494012&idx=1&sn=8e2823d258c456abebea9aba88f3701e&chksm=9774ecd8a00365ce6680319d561da0b049a7eea2686072369fac5528318e63fa98bd33de9a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9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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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①)
01
问:我公司近日收到了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上面只有电子签名没有发票专用章,请问这符合相关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02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03
问: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新旧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04
问: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5
问:2020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问: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07
问:对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点》(财税〔2019〕1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08
问: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在2021年1月续保时,为什么要缴纳两年的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报缴车船税。因此,2021年1月,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为2021年度的税款。
由于受疫情影响,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湖北地区2020年车险自动延长一个月。因此,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造成该部分车辆未缴纳2020年度的车船税。为方便纳税人补缴2020年度车船税,车主可在办理2021年续保时,一并缴纳2020年度税款。
举例:
例1:在车险未延期的情况下。某车主于2020年12月25日车险到期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的车险有效期:2020.12.25—2021.12.24;
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20.1.1——2020.12.31。
例2:接上例,车险延长一个月后,该车辆顺延至2021年1月25日到期续保,仍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期:2021.1.25—2022.1.24:
但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21.1.1-2021.12.31。
由于,该车2020年度的车船税尚未缴纳。所以在2021年1月续保缴纳2021年度的车船税时,一并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
09
问: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期限、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0
问: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中如何将2020年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1年?
答:分两种采集渠道,建议办税员都操作一次:
(1)办税员通过扣缴端采集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进入界面左侧菜单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再点击【迁入上年数据】,即可将扣缴端采集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步到2021年。
(2)员工个人通过互联网端(APP/web)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办税员进入界面左侧菜单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再点击【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员工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注意
:员工个人已填报有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采集的信息需指定给扣缴义务人扣除,办税员才能下载到。)
11
问:如何进入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的更正申报模块?
答:操作步骤如下:
(1)在首页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月份。
(2)点击界面左侧菜单【综合所得申报】模块,进入功能区。
(3)看到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的4个步骤之后,点击第4步【申报表报送】,在该界面点击【更正申报】。启动更正之后,即可修改申报表。修改完成后重新发送申报,完成更正流程。 (
注意:
“更正申报”需要从更正完成的属期开始依次往后更正,刷新后面月份的申报时间,下次正常申报才能获取正确的累计数据;更正申报的前提是本地电脑有原始申报记录且未在其他渠道更正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往期回顾: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④)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②)
疫情期间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社会保险费类)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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