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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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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5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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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4号           1999-08-1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9]283号)收悉。文中反映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以12500万元收购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为9789万元。深圳市华新公司将收购价12500万元与冠华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9789万元的差额2711万元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据了解,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是广东省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投资4600万元创办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帐面净值为6670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9789万元。对这笔交易涉及的当事各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因此,华新公司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该是实际支付的12500万元,不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一律不得调整。如华新公司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这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每年作为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二、广东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处理问题

  广东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转让持有的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12500万元,与其投资成本46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转让当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冠华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企业仍继续经营,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对其净资产进行评估,是股东为了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目的,冠华公司的资产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是,如果冠华公司将净资产评估价值大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冠华公司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法规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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