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调整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6]51号 1996-12-31
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青海和内蒙、广西、宁夏、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税办法,该文件下发后,中远集团针对国内外海运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较大幅度地调整了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内部经营和资产重组,新设立一批成员企业,为完善中远集团合并缴税办法,经研究,对该集团1996年、1997年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作如下调整: 1、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税成员企业中,撤出沙市外轮代理公司后,其他企业仍执行合并缴税办法。 2、中远集团新设立企业中,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合并缴税范围,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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