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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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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4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46号              1996-07-25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07.19日起废止。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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