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4
  • Tax100会员 33465
查看: 479|回复: 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热点问答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1-1-19 14: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03785&idx=4&sn=65d354904c001cdab71fd7c70d38b451&chksm=97319dbfa04614a955ade5fcb3209e93787b512c783203877a39135fbfc5cb515521e2bdfe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8
二维码: -
01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02
2、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03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04
4、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05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比例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588_161103750743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