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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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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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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unan.gov.cn/czt/xxgk/zcfg/zcwj/200911/t20091118_22718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917文 号:湘财税〔2009〕73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题词:房屋 税收 征收率 通知所属主题:法制所属题裁:省直部门文件
签署日期:2009-10-29登记日期:2009-11-10发文日期:2009-11-11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公开方式:政府网站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5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信息时效性:2014-12-12  
HNPR-2009-12057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湘财税〔2009〕73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与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1日至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 税收 征收率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55份 20091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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