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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200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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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2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2000]207号              2000-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安排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docx



25-19120Z91S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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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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