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3
  • Tax100会员 27978
查看: 30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6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1-18 16: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3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6号           1995-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字[1994]064号下发的《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关所得税的具体问题,为便于征管,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成立,要有武警总部或武誓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二)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三)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二、对武警部队的军办厂矿企业等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33%计算出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三、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四、武警部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武警部队系统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所属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