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43
  • Tax100会员 27870
查看: 240|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84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1-18 15: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8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5-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5]84号              1995-12-09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01.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法规,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法规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法规,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法规集中缴纳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