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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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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2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0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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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98号              2001-04-20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依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法规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证券营业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深圳市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证券业务与区外证券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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