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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资环〔2020〕1112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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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10/14/61754.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资环〔2020〕111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财政局,自治区林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中央财政2020年第二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林草规函〔2020〕225号),现就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下达
  本次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为Z175070050002)58713万元。具体支持项目、地区、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等详见附件2。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收入请列入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二、有关要求
  (一)你盟市收到本文件后,请及时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请及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财政部内蒙监管局。
  (二)在测算分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倾斜。其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你盟市改革发展资金中统筹整合范围部分的总体增幅,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相关规定,分配给贫困旗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旗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三)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盟市(部门或单位)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做法,及时将你盟市(部门或单位)绩效目标对下分解下达,做好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1.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汇总表.xls
2.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明细表.xls
3.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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