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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贸〔2020〕856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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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8/07/61054.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贸〔2020〕85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20〕200号),现下达你盟(市)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附件1),其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含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附件2)、制种大县奖励资金(附件3)、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附件4)。该项指标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
  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部分预算的通知》(内财贸〔2019〕1457号)已提前下达部分资金,本次下达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了调整。
  二、请你盟(市)健全完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务于2020年12月底前将2020年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请你盟(市)按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要求,确保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分配给贫困旗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旗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四、请你盟(市)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财贸〔2018〕1142号)等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将资金拨付到旗县级财政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加大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奖励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调动重农抓粮积极性,推动民族种业发展。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中央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附件:117-1.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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