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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金〔2020〕421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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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5/20/60445.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金〔2020〕42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且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合法合规,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内财金〔2020〕243号)进行统一要求,请你盟市高度重视,及时联系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材料清单
  (一)贷款企业纳入财金〔2020〕5号文规定的由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确定或备案的名单证明。属于中央企业总公司名义进入名单的,其子公司在我区境内获得优惠贷款的企业需提供与总公司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不限于工商信息查询结果);
  (二)企业专项优惠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三)专项优惠贷款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说明;
  (四)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
  (五)贷款企业2020年1月1日起到申报日的银行、现金总账、相关明细账以及银行对账单;
  (六)专项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或进货的发票;
  (七)2020年3月份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八)承诺函(见附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字迹务必要清晰),按照清单顺序进行装订,一式两份,无法提供的材料请文字说明附在申请材料中。
  二、申报程序
  请各盟市对本地区所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内财金〔2020〕243号)附件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外经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贴息资金。联系人:王晶,电话:0471-4192969。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
  2.承诺函
  83-1.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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