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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资〔2020〕127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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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0/03/09/59472.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资〔2020〕1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资产配置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部门、各盟市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疫情管理工作需要暂不履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内财资规〔2017〕17号)规定的财政部门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即可实施,快速高效配置资产;由主管部门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事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统筹调配使用资产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资产内部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置和接受捐赠的疫情防控资产要建立规范的登记管理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强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疫情结束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250号)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因工作需要,需继续由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对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8〕3号)规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本级虚拟公物仓管理,由原资产使用单位代管,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一进行处置,各盟市可参照自治区做法执行。
  五、加强资产监督检查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超标准”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防控中若有其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各盟市财政局可结合本盟市实际制定本盟市相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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