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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资环〔2020〕1733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转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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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3: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1/01/14/62594.shtml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资环〔2020〕173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转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现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1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切实提高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效益。
  一、各盟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与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水污染防治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认真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各盟市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提前下达预算资金等,研究设定当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
  三、各盟市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按照本办法中明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以及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绩效目标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严格审核绩效自评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填报区域绩效自评表并编写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6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绩效管理工作安排,对盟市报送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适时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和有关整改要求,督促问题整改,确保防治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丁宁 0471-4192700
  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常哲敏 0471-46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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