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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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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5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7-16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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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62号              2001-07-1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汉江集团公司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鄂国税发[2001]80号)收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企业1999、2000年汇总纳税政策已经执行到期,考虑到该企业特殊情况,为继续支持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全资和全资控股的2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1年度先就地预缴60%税款以后,再由其母公司在湖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该集团所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汉江水利水电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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