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外字[1994]第347号 1994-07-26
1.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