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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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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17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76号          1994-07-30

  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法规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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