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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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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45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56号          1994-08-03

北京、上海、天津市、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东、云南、河南省、青岛,大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南京、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远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远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其53户控股100%的紧密层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八五”期间暂由核心企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远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兴办的其他全资公司(企业)、中远集团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如改变控股关系而改变所得税的缴库方式,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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