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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4]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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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4]5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4]593号        1994-11-03

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有关法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法规交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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