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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为1月20日!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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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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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00: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堰税务
标题: 截止日期为1月20日!享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注意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IxNjY3Ng==&mid=2247493719&idx=2&sn=084c3f18e36b5dcdd028515ac0ceb8ae&chksm=ec21e7dcdb566ecaef37ef9e16949a5e5aab5f9de0a28bbf3962654563fadc3f501b1f2193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5
二维码: -
一、
政策原文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二、
特别提醒
2021年首个申报期为1月1日至1月20日,特别提醒您,个体工商户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逾期缴纳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会影响纳税信用,可能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哦!)

对于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

对于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

三、
办理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推荐选择)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
办理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1、登录。(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者在湖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实名登录。)
2、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进入申报查询界面。

(图片可点击放大阅览哦~)
3、在申报查询界面点击【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合并缴纳,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图片可点击放大阅览哦~)
4、选择对应的缴款方式即可完成缴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也可选择支付宝、云闪付、微信进行扫码支付。)

(图片可点击放大阅览哦~)





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郭 哲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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