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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我市目前暂未开征,相关征收事宜,待开征后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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