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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87]财税字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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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7]财税字11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7-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87]财税字115号                    1987-06-24

  注意: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部[86]财税字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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