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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2月28日前这件事千万别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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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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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2: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沙税务
标题: @“走出去”企业,2月28日前这件事千万别忘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UwMDY3OQ==&mid=2653101769&idx=1&sn=39579b7dd433f3c447abc4650e5db1ad&chksm=803321a1b744a8b735c319d514516a4b45a9454bb38ec54ba0e96b8d59e590a845b88689550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4
二维码: -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报送什么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如何报送
有需求的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电子表或纸质表),外派人员不多的单位可以填写纸质表格,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建议下载电子模板填写。
填写纸质表格的单位应按照要求一项一项填写完整,字迹应尽量清晰,带*号的为必填项。
使用电子模板填写的单位不能改变表格制式,按照要求一项一项填写完整,带*号的为必填项。
表格填写完整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注意事项:所有外派人员应已完成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

不报送的后果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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