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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仅在厂区内或不同厂区间开通的循环班车服务。以方便员工或相关方在工厂移动,进而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为目的。这类循环班车服务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集体福利,进而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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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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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对于仅在厂区内或不同厂区间开通的循环班车服务。以方便员工或相关方在工厂移动,进而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为目的。这类循环班车服务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集体福利,进而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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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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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0: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针对该项政策中“集体福利”的具体范围暂无进一步解读,建议结合实际业务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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