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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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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58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内工商企字[2015]16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工商企字[2015]1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意见
内工商企字[2015]1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意见
  内工商企字[2015]167号
  全文有效
  2015-8-20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我区网络商品交易和网络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61号),按照“积极探索、支持发展、引导规范、鼓励创新”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工作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模式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企业生产、市场供给、商业服务和生活消费方式,重塑传统行业并催生新兴产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工作在推动我区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二、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市菜篮网有限公司”、“××市××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经营网址。申请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经营网址的,如“××市××路××大厦××楼××室;网址:http//www.××××××”,应提交经域名权属人(或所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其网上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无需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申请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经营(销售)××”或“网上(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用语,登记机关加注“(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字样。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
  五、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服务行为,缩短办证时限,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采取提前介入、专人指导等方式,提供工商法规政策网上咨询,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统一为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的经营者代为办理登记和年报等工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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