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44号 2002-02-24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海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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