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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教育部等四部门所属宣传文化单位“十五”期间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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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77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教育部等四部门所属宣传文化单位“十五”期间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教育部等四部门所属宣传文化单位“十五”期间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77号                  2002-12-06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教育部,中宣部,中组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教育部等4部门所属的宣传出版单位从2003年起享受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所属语文出版社,中宣部所属《党建》杂志社、《时事报告》杂志社、《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学习出版社,中组部所属党建读物出版社,解放军总政治部所属军队出版社,从2003年至2005年底享受宣传文化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通过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4部门所属以上宣传出版单位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规定执行。其中:


  1.专项资金的基数,以该单位1999年至2001年3年所得税实际上缴入库平均数为基础,按照扣除财文字[1995]3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纳税调整事项后的上缴所得税调整数,由我部具体核定。

  2.在基数核定基础上,按环比增长6%分别编入2003~2005年四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使用。


  三、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请按照财政部重新修汀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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