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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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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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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01: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57964&idx=1&sn=1abe0e079988fb7fb0b377af9fa728eb&chksm=8b442d7abc33a46c3ebff92e1317633dcb24f2a69b3da55e28f5f2370f0b114c48e22d2d90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3
二维码: -


各相关纳税人: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开具发票管理,现将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01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其中,未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开具。销售二手车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凭自己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3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予以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料备查
04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征相关税费并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3日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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