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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湖南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福州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了3%和1%征收率的发票,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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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5: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湖南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3月至12月期间在福州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了3%1%征收率的发票,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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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5: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如你公司在福州当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你公司在福州当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且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统一按照1%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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